聊城职工受伤什么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

导语 聊城职工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如果有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见正文。

  聊城职工工伤认定情况如下: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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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哪些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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