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养狗规定具体有什么?

导语 为打造优美和谐有序的人居环境,聊城向广大居民发出倡议,自觉自律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养狗规定详见正文。

  聊城养犬行为规范如下: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

  (四)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五)不得组织、参与利用犬只进行赌博活动;

  (六)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七)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八)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管理证件;

  (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注意:

  1、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2、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3、按照本条例规定可以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在饲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

  (一)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等场所;

  (二)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艺术馆、体育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三)餐饮、商场、宾馆、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划定并公布的禁止携犬进入的旅游景点、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等区域;

  (五)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

  除第一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度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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