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人才公寓什么情况下会被收回?

导语 聊城实行人才公寓年审制度,人社部门对承租期内人才的工作变动、居住情况等进行年审,出现违反相关管理条例情形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详见正文。

  聊城人才公寓年审规定如下:

  人社部门对承租期内人才的工作变动、居住情况等进行年审,用人单位须主动向人社部门报告承租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

  2.承租人离开(含调动、辞职、辞退、离职等)我市,或变动工作后仍在我市工作,但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3.承租人转租、转借或私自改造内部结构、改变住房用途的;

  4.承租人连续3个月不居住的(因公出差等特殊原因除外);

  5.承租人严重违反租住协议的;

  6.承租人主动退租的;

  7.年审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8.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情况。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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