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开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导语 开发区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调整后,我区失业保险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30元调整为730元,每人每月上调100元。

  根据市人社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结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开发区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调整后,我区失业保险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30元调整为730元,每人每月上调100元。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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