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相关问答 条件手续期限

导语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末能找到或者丧失就业岗位的情况。

  一 、什么是失业?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末能找到或者丧失就业岗位的情况。

  二、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三、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国家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四、缴费比例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发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其中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款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七、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可以持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九、如何办理失业手续?

  (一)失业人员所在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认真审核失业人员档案资料(失业登记表2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有关材料、参加工作及调动工作手续、劳动合同、工资转正晋升手续、养老保险终止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人员持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报到信件、身份证、两寸免冠照片1张,于1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无正当理由60日内不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十、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参保单位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颁布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十一、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六)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持失业登记证明、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

  十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如何处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失业证》和《失业登记表》上予以注明,并存入档案。职工如再次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时的剩余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十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是什么?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可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执行。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多为24个月。

  十四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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